網站地圖 簡體版 使用說明
  您現在的位置︰獲獎論文>> 獲獎論文 站內搜索︰
    獲獎論文
 
 
獲獎論文
 
     獲獎論文                           
法治的自由與和諧
作者: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 王靚華律師  時間:2008-08-13  瀏覽3419次 字體【

(本論文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二OO七年度理論成果三等獎)

以自由為一般目的的法治,其最佳狀態就是和諧。這種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的自由與和諧,從完全的意義上反映了現代國家的特征,在規則的約束與調整之下的自由與和諧。

一、法治國家的本質

從古希臘到現代美國,無論哪一個時代或國家的民主與法制的形式,如果從是否在最大程度上促進和保護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那就是法治,就是在一個國家不僅建立了一整套完備而良好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最大程度的制約和約束條件下,此種良好的法制能得以有效地適用和實施。

法治國家,是人類歷史迄今為止人們所追求和實踐的最現實、最有效、最能產生社會效益、最能促進和保護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種國家體制。法治國家的優越性,最根本的在于這一國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的行為都在最大限度上實現了自由,而這一自由的實現,都是以嚴格遵守法律為前提條件的。其根本特征,就是國家奉行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則,國家生活中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動,都是完善、有效運作、相互制約的。整個國家機關都是在為改善和提高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而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所服務的。每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自由與民主的充分性,體現了國家的法治性。

法治國家的本質從最根本的意義上講,就是她奉行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則。

包括皇權在內的一切權力都是以掌握權力的個人或組織對權力的行使為特征的,而且對這種權力的行使無不打上了行使權力者個人意志的烙印。因此,即使在存在良好法治的國度,國家的各種權力分別掌握在不同的國家機構並且各權力之間存在有效制約的條件下,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由于掌握權力者不得不介入個人意志,這些權力就很自然的會產生偏差。那麼,這種權力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就會打些折扣。而在法治不健全甚至專制獨裁的社會,國家權力在行使過程中由于人的主觀意志佔據了相當重要的地位,那麼這種權力就會存在較大甚至很大的偏差,其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了。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將這種權力作為一種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絕對權威和至高無上的地位的評價標準,很顯然是不恰當的,是荒謬的。
      
現代的、進步的社會強烈要求以一種體現正義、公正、客觀等特性的標準作為評價人們的行為的手段,進而賦予其絕對的權威和至高無上的地位。這種標準是客觀存在的或者說是人們將社會生活中業已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反映了社會生活的客觀狀況並具有規律性的一些規則和原則確認了下來,將其固定化和格式化。為此,人們很自然的就想到了作為社會規則主要內容和重要方面的法的規則和原則。以規範性、國家意志性、普遍性等為主要特征的法,體現著社會公正,是社會規則的客觀反映和規範化、穩定化,具有社會正義的價值。提倡或實行法律至上,賦予法律在國家或社會生活中絕對的權威和至高無上的地位,可以有效地遏制國家權力的濫用、掌權者的腐敗與社會的不公正。法律至上是以法律本身所體現出的正義精神和其客觀性、公正性為依據的,法律的適用者以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根本標準,而不以其個人意志或他人的意願為轉移。法律至上必須以存在良好的法的規則和原則及其法律制度為前提條件。顯然,在專制獨裁的社會中不可能產生良好的法,也就不可能奉行法律至上。可見,法律至上只能在法治的社會中才能完全實現。在建立與健全法治的過程中,提倡與實行法律至上,社會意義極其重大,是剔除人治權力之治的最佳方式和有效手段。

二、法治與自由

和諧社會是建立在、也必須是建立在社會經濟有相當發展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

法與社會是密切結合的。社會生活中一系列的規則、習慣當上升為國家意志時,就成為法。可見法是社會習慣、社會規則的規範化、穩定化、國家意志化,並且法的這種現實存在是以社會生活中既已存在的一系列習慣、規則為依據的,是現實的、生動的社會生活的反映和客觀寫照。
     
社會生活的多樣性,決定了法與社會的密切關系表現在諸多方面,如法與經濟、政治、文化等。自人類社會產生私有制、建立國家時起,無論奴隸的、封建的、資本主義的還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都與法結下了不解之緣,所謂無法無天。沒有法的存在,沒有一系列既有的規則和原則對社會生活中人們的各種行為加以規範、約束和保護,就會造成極為混亂的局面,甚至導致人類社會的毀滅。
   
關于自由與法治。自由與民主、平等、公平、正義等總是密切相聯系的,而與限制、約束、禁止、專制等永遠是相對立的。自由的本意可以從人的意志和行為能達到最充分的體現而得到解釋。人的意志和行為在無限制、無約束、不受制約的狀態下得以最大限度的表達與實施,人便是自由的了,但這僅僅是理倫上的推理而已。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人們無時無刻不在爭取自身意志與行為的自由。當自由與法聯系在一起的時候,似乎法的規則便會無情地對自由加以約束。事實上,恰恰相反的是,正是因為法的一系列規則的存在才給了自由以最大的活動空間,法的規則的約束保證了自由的存在與充分行使,而不是對自由本身那怕是絲毫的限制與約束。但同時,自由也決不能絕對化,絕對化的自由是沒有任何意義而且非常可怕的,因為,那樣就無自由而言,就是絕對的不自由。對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並不是法的規則對自由本身直接發生作用,而是通過限制與約束原本不是自由的東西而保證真正的自由的實現。可見,所謂自由必然包含正義與公平,否則便不是自由本身的內容。
      
從上述簡單分析便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自由與法治是不可分離的,法治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自由是法治的表現和產物,無法治就無所謂自由。因此,數千年以來,人類苦苦對自由、民主、平等和正義的追求與爭取,實質上就是在追求和爭取法治。從一定程度上講,自由是一種理想,是較為抽象的,而法治卻是現實,是具體而生動的。人類通過艱苦的勞動和斗爭甚至是流血和犧牲而最終造就的具體而現實的法治天堂,為人類在最大限度的狀態下充分享受人間天堂的生活的自由與幸福,提供了實現這種抽象的理想的必要條件,自由在法治的懷抱中得以生存。
      
那麼,為何單單是法治對自由的實現具有這樣的魔力而非其它呢?因為,所謂法治就是指一種有良好的法的規則及其法律制度的存在並且這種法能得以正確適用與普遍而自覺地遵守的社會狀態。這些法的規則及其制度確保了社會處于一種有序的狀態,在有規範與約束的條件下,人的意志與行為便獲得自由。人類的任何活動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狀態下進行的,法治條件下的社會狀態,由于法的規則及法律制度的健全與權力的合理分配和相互制約,充分保證了人們的行為能夠盡可能的在現有規則的規範與約束的範圍內進行,因此,在這規則的範圍之內,人的意志與行為便是自由的,如果沒有這種規則的有效規範與約束,人們的活動就會處于一種毫無秩序的極度混亂狀態。在那樣的情況下,人與人之間劇烈的無約束的矛盾與沖突時刻削蝕著人的意志與肉體,處處都是可怕的桎梏與枷鎖,顯然,哪能有自由而言呢?因此可以說,只有法治才是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最好保障,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會狀態,無論是封建的專制獨裁,還是無法無天的空想自由,都不是對自由的保障,而是對自由的扼殺。

三、法治的自由與和諧

和諧社會的一般和最根本的標志之一,應該是這種社會的自由與和諧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體制健全的情況下,在完全地服從于和體現了社會的整體利益與群體意志的前提條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發揮個人的意志與行為的自由的一種社會狀態。
      
法治社會中法對權力的約束和規範卻是完全的、絕對的,包括一切的權力機關和所有的個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在法治社會中至高無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絕對的個人或權力機關的至上權威,而且所有的國家權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劃分,並相互制約。
     
在現代社會條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單純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隸的、封建的、資本主義的和社會主義的任何的社會形態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會形態中。因此,我國現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現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
    
法治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從她的理論基礎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說明。法治與人治截然對立,她強調社會中單個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獨立與平等,反對迷信和個人崇拜。法治堅決反對社會中存在著無與倫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聖人賢哲,強調群體的智慧和道德高于個人。既強調和尊重個體的自由、獨立與價值,又以群體的意志對個體的行為加以有效限制為基礎。顯然,她遠遠優越于以個人專制獨裁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則以良好的法的制定與遵守以及確保法的適用與遵守的完善的國家權力機關體系的存在為主要內容。要實現這一原則,達到法治的目標,尚需付出長期不懈的艱苦努力。然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我國的建立健全,卻已是必然趨勢。
    
在法治廣為提倡和實行的當今世界,司法體制的民主化是一種必然趨勢。只有司法體制形式上的民主,才能保證司法內容實質上的公正。司法體制的民主化,是以司法機關在依法運作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公開、公正和法律正義的精神為主要特證的。無論怎樣好的法的規則和原則,如果不以兼潔、高效、民主的司法體制約束下的司法人員將其正確適用,都不會起到應有作用。因此,司法體制的民主化,是對司法人員兼潔、高效、公正適用法律的有效約束,司法人員對法律的正確適用,是法律正義精神在法的實施過程中得到實現的根本保證。
     
法治的定義︰法治——直刺專制魔王的利劍。在一個國家,法治的建立健全就象征著封建專制的完全終結。專制和獨裁建立在以奴隸制和封建制為代表的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尚不能滿足的社會制度之上。社會的經濟條件決定了建立于其上的包括國家的政治體制在內的上層建築的性質、結構和形式。在社會化大生產佔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社會,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人們在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的滿足,從物質上保證和促進了社會體制民主化的建立健全。法治,作為民主制度的體制性的保障,也就隨之產生了。
     
法治與專制的極端對立與不相溶,是由二者的根本特征所決定的。法治表現在以保證人人具有最大限度的民主與自由為前提的、制定有一系列良好的法的規則和原則並建立有運行高效、存在有效制約機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體制的社會狀態。在法治社會中,任何的個人專斷與獨裁都是行不通的。與此相反,專制的最大特征就是社會的法制不健全,國家權力掌握在少數或個別的人或組織手中並且相互之間缺乏制約與監督,人們沒有民主與自由可言。可見,在同一個國家,要建立健全法治,就必須從體制的、觀念的各個方面鏟除專制所賴以生存的土壤,使法治和民主從根本上獲得蓬勃發展的良好基礎,從而激發社會中每個人的能動性和創造力,使人人都有權參與為滿足人的自身需要而建立的管理經濟和社會的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生活,以進一步地發展社會發生力、創造更加豐富的物質生活條件,滿足人們獲取更好的生活條件的需要。
     
人類自十八世紀末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尤其是二十世紀中期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全世界範圍內的民主與自由的呼聲日趨高漲,民族獨立與解放的運動此起彼伏,無論奴隸的、封建的、法西斯的任何形式的專制與獨裁都是與時代發展的潮流背道而馳的。在當代世界,人類生產力水平極大提高,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世界多極化已成必然趨勢。法治與自由的觀念與現實狀態已遠遠超出某一國的國界,逐漸蘊入了現代的、國際性的、開放性的偉大內容。全世界範圍內的政治(包括法律、法治)經濟新秩序有待世界各國相互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任何形式的世界霸權與獨裁都是很難行的通的,是注定要失敗的。也正是在這樣的國際國內的政治、經濟形勢下,我國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開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偉大運動。從一定意義上講,這是一定層面的社會革命,她的成功關系到我國現代化國家建設的成敗,因此,舉國上下,各行各業、各個組織和個人,都應為我國法治的建立健全做出貢獻,以強我國家,富我人民,求得偉大中華的復興。
    
總之,法治是民主與公平的旗幟,和諧社會構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就是法治的建立健全。自由與和諧是存在于法治條件下的,和諧與法治是密不可分的、存在于有機聯系的統一體中的兩個必要的組成部分。而法治的建立健全,必須以社會經濟有相當的發展、社會物質財富有相當的積聚、人們的思想道德水平有相當的修養為前提。在法治條件下實現全人類的自由與和諧,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相關新聞
市律協邀請保薦代表人舉辦“資本市場與律師服務系列講座之(一)企業上市實務講解”講座
市律協公平貿易法律專業委員會應邀協辦廣州市產業安全及貿易救濟申訴培訓會
廣東高院新規促和諧勞動關系 設專業法庭 標準化辦案
審計署公布新修訂的國家審計準則
國稅總局出台新政︰企業當年無利潤捐贈不免稅
我會肖勝方和劉繼承律師應邀參加全國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2010年年會
商標法第三次修訂:聲音、氣味能否注冊商標
市律協建築與招投標法律專業委員會協辦“2010年廣東建設經濟年會”
兩高發布新規︰死刑犯上訴開審後不許撤訴
廣東立法規定森林公園的建設用地不得超過3%
廣州市律師協會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2-2006 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廣東天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今日訪問︰2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