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二OO八年度理論成果二等獎)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中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精神,本律師經過向廣州市發改委、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廣州工程監理機構、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廣州市律師協會招標投標委員會、廣州市施工單位及全國建築房地產專業律師進行初步調查研究後,認為︰國家投資或參與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有關法律服務的采購應當進行招標投標。 一、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法律服務的采購為何應當進行招標投標 (一)法律服務采購應當進行招標的基本概念 根據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本設施項目;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涉及以上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建築項目,均屬于國家發改委確定的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法律服務的采購,是指政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合同方式有償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招標是指法律服務的采購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政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凡進行法律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律師服務費在50萬人民幣以上的,必經進行招標。 (二)法律服務采購應當進行招標的背景情況 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不僅可以直接創造社會價值,同時,在防止腐敗塑造政府形象的“陽光工程”減少挽救國家干部貪污瀆職違法上,也具有一定作用。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法制經濟就需要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為經濟發展護航,律師為國家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招標投標法》2000年施行以來,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尚未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信息披露制度,保證金制度、廢標制度、監督制度。律師介入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中可以預防減少違法犯罪,向招標投標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防止黑色交易、減少竄標、圍標等違法行為出現,促使招投標過程在“三公一誠信”的基礎上穩定安全交易。 (三)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中律師法律服務采購的法律依據 根據1998年司法部與國家計委共同公布的《關于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中,把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投標法律服務,具體規定為招標數額較大或采取國際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合同文件提供法律咨詢、審查、修改制作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標文件最終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活動。但該《通知》第三條規定說律師要經過司法部、國家計委或其他委托培訓機構舉辦的有關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招投標法律業務培訓並考試合格,才可以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投標法律業務,這是一種不合理的計劃經濟時代的政策規定,應當予以廢止,並且我認為,參與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服務,凡是律師法律服務費超過50萬以上應當公開進行招標,否則,就違背了“三公一誠信”的《招標投標法》基本精神。 二、國家基本基礎大中型工程項目中律師法律服務主要內容和作用 (一)律師法律服務主要內容 1、律師作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服務包括審查投標人主體資格和項目合法性;協助招標人聘用招標代理機構;審查和參與編制招標文件;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審查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函;審查投標人資格、澄清及修改招標文件;參與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參與答疑和投訴、異議的處理;起草、審核施工或買賣合同;監督投標人依法履行合同。 2、律師作為投標人的法律顧問的法律工作包括審查招標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招標人招標文件的合法性;參與編制投標書;審查投標文件提交的合法性;參與開標、評標、定標;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監督招標投標是否按規定法定程序進行;協助簽訂正式合同並監督合同履行。 (二)律師法律服務的作用 1、律師法律服務可以預防和化解法律糾紛,一般來講,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大、周期長、涉及法律面十分廣泛,律師的法律服務應當前移,從糾紛的源頭上提供一個高效安全的法律服務。像保健醫生一樣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而不是簡單消極地等矛盾激化之後像外科醫生動大手術或像消防員一樣處處撲火,這都是不利于的解決糾紛也浪費了更大的訴訟成本,勞民傷財,不利于社會和諧。 2、律師法律服務可以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及招標代理人合法權益,特別在招投標的異議或投訴階段,律師作為專業人員可以收集證據,並依據事實與法律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中法律服務的采購進行招標應當完善立法 (一)完善立法的內容 本律師經過半年的調查發現,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中均未涉及到法律服務采購的法律法規,從《廣東省實施〈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標價五十萬人民幣以上,但未列明法律服務在內,這種無法可依且模糊不清的規定需要國務院、司法部、建設部、國家發改委予以明確立法。目前,《招標投標實施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本律師建議在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中強制招標項目範圍增加法律服務一項,規模標準以50萬以上律師費應當公開招投標。 (二)完善立法的實施 有人認為,律師法律服務采購的招投標在國際與國內都鮮為人知,並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中國國情?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本律師經過調查研究後認為,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情下,法律服務采購的招投標是完全可以實施的,並可參照《建設工程監理機構招標投標工作流程》的程序實施。當然法律服務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其投標資歷與實力主要體現在律師事務所所獲榮譽;律師事務所具有中、高級律師人數;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及專業方向;律師的學歷、職稱、經歷以及律師事務所近年曾經辦的國家大中型工程法律服務項目的案例等等方面。該資歷特點均可以通過專業評標小組采取綜合評分制予以評議中標,向國家建設單位推薦最具競爭力的法律服務機構。 (三)完善立法的價值 1、政府要轉變管理觀念,從以往的多頭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轉變,在國家基礎建設項目中做到有法可依且依法建設,並將律師提前介入國家大中型工程項目建設的有益嘗試,納入國家經濟領域建設中“預防為主”的法制化軌道。 2、通過法律服務采購的招投標,政府可以更加依法有效地規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對國家經濟建設的法律服務中介組織進行法制化管理與市場化競爭相結合的雙重管理模式。 3、采取法律服務采購的招投標,為律師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胡錦濤總書記2004年1月23日批示︰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應與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作用結合起來,務必取得實效。但在這方面無論是政府、人大、司法部門還是律師協會本身,並未作出有效的舉措,律師行業處于無序競爭發展,律師素質良莠不齊,主管司法機關多是以教育、管理、整頓、監督、處罰的方式為主,但並未從法律服務市場惡性競爭的源頭著手解決,比如︰廣州本地的地鐵工程、新白雲機場工程、大學城工程、亞運會場館工程等國家投資均在幾十億以上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中,政府何時公開法律服務的采購?哪家律師事務所在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為什麼該所能夠簽定巨額法律服務采購合同?這些問題都違背了法律服務市場中的“三公”原則及剝奪了同行業律師享有法律服務采購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政府目前采取的以議標為主的法律服務采購方式,嚴重破壞與阻礙了法律服務領域的健康、平衡、和諧發展。 以上三點內容,是有關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工程項目中法律服務采購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議,涉及律師行業如何為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提供更廣泛的法律服務,希望得到有關政府支持立法,又為有志于招標投標領域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律師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業環境做出自己的努力與探索,倉促之作,難免疏漏偏頗,請各位同仁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