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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援人撐起公平正義的藍天——廣州律師代理法援案件獻真情
作者︰鄒璐   查看次數︰1952   添加時間︰2009-07-06

    法律是正義的保障,但法律的實現往往不能自我完成,而需要耗費一定的成本。由此帶來的問題就是,某些無力承擔成本的人如何獲得正義的保障?“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律師是司法活動的重要參與者,也是法律援助制度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廣州律師在法律援助中憑借精湛的專業知識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穩定,努力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理念,為受援人撐起了公平和正義的藍天。本文選取的二個真實個案正反映了廣州律師在法律援助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合理辯護,力挽失足少年
——丁海才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涉嫌盜竊巡邏車案

    懵懂少年偷開巡邏車進監獄
    2007年3月24日傍晚,16歲的小溫在廣州火車站西廣場花基旁,用隨身攜帶的住房鑰匙將停放在此的廣州火車站公安所執勤用的電動巡邏車(價值26000元)的車鎖打開,將車偷開至南京路14號大院(注︰廣州監獄)內的停車場,後被抓獲。
    隨後,檢察院以“盜竊罪”為由對小溫提起了公訴。
    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送達的案件後,委派了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海才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
    接到這個案件後,丁律師陷入了沉思︰如果法院認定小溫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那麼根據案件標的26000元的數額,已經構成了數額巨大的範疇,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所獲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因為小溫不滿18周歲而減輕處罰,相對于其行為的不當程度而言,這樣的刑罰也是非常嚴厲的。而看守所的復雜環境,對小溫這種涉世未深的人而言,甚至可能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丁律師在會見被告人及查閱案卷後,根據所了解到的案件相關情況,認為︰被告人行為雖屬不當或違法,但遠沒有達到需要刑事處罰的程度,不應當定性為盜竊罪。丁律師決定︰要為小溫作無罪辯護!
    “我把他當成弟弟對待”
    與小溫接觸時,丁律師一向抱著平等的心態,“我把他當成弟弟對待,”丁律師說,“我認為,對于未成年被告人,律師應特別注意他們敏感的心態,除非經歷極其特殊,一般的未成年被告人基本上心智還不十分成熟,對很多是非對錯還缺乏正確的認識和判斷,而且往往缺乏親人的關懷和照顧,對人容易產生不信任感,所以律師在跟他們接觸時要盡量地消除他們的心理障礙,爭取他們的信任。”丁律師在為小溫辯護的整個過程中,不僅用法律去挽救他,更是以兄長般的真情去關心他、引導他,幫助他成長。
    牢牢抓住“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辯護
    由于案件標的物比較特殊,丁律師意識到要突破常規,不能受檢察院起訴書起訴內容的影響。于是,他緊密結合本案的實際,從具體分析犯罪的構成要件入手,進行了充分合理有效的辯護︰
    第一,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只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才可能構成盜竊罪。本案的標的物是警察巡邏車,一個正常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當然知道,不可能有人敢購買該車,因此他不可能把該車出賣或出租謀利,更不可能自用(因為很快就會被發現)。第二,小溫是因為在清晨5點突然地被酒樓老板解雇,為了想坐火車回家而來到火車站的,後因錢不夠買火車票才滯留在火車站。他在百無聊賴時,拿出身上的鑰匙去開巡邏車,在主觀方面,他完全是以一種鬧著玩的心態去做這件事。沒想到居然打開了巡邏車,小溫就試著開著該車到處逛逛,而且由于不認路,竟然開到了廣州監獄。小溫還想去開停靠在那的一輛警車,而他根本不會開小車,這更說明小溫在進行以上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完全是一種好玩的心態,是懵懂無知的,不可能懷有盜竊、非法謀利或佔有的目的。
    可見,小溫的行為雖然不當,最多也只是一種可以構成妨礙治安管理的一般違法行為,完全可以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4條的規定,以“偷開他人機動車的”為由對他進行一定數額罰款或治安拘留,就足以達到懲戒的目的,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小溫應無罪釋放。
    經過這一番辯護,檢察院重新考慮了對小溫的起訴問題。2007年10月17日,檢察院因證據有變化而撤回起訴,法院根據檢察院的撤訴理由,作出了準許撤訴的裁定。
    小溫在接到檢察院撤訴的法院“刑事裁定書”後,給丁律師寫了一封信︰“以後一定重新做人!”

代位求償,化解群體糾紛
——莫傳晶、江點序律師辦理A公司員工追索拖欠工資案

    拖欠千萬資金,管理層不辭而別,群體事件一觸即發
    2007年10月11日,對于黃埔區南崗社區的某台商獨資企業(下簡稱A公司)的員工來說是一個黑色星期四——A公司全體台籍管理人員在當天不辭而別返回了台灣。此時A公司還拖欠著場地出租方(經濟合作社)6個月租金、水電費、工人工資、社保費、稅費、貨主貨款等資金共計2600多萬元。
    5天後就是A公司的工資發放日了。已經3個月沒有領工資的360多名員工在得知老板逃匿的消息後更是一下子炸開了鍋。有員工代表甚至說,如果領不到工資就組織人員到省、市部門越級上訪,還要組織全體員工堵塞公路主干道。
    在這千鈞一發之際,廣東明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莫傳晶、江點序律師接受黃埔區法律援助處的指派,承辦了這一案件。
    處亂不驚,律師提出代位求償方案
    當時,A公司拖欠了員工三個月的工資數額共計112.95萬元 (工資94.65萬元,社保金18.30萬元),牽涉的員工364人。眾多的員工面臨著衣食住行的實際困難,情況的嚴峻可想而知——解決問題刻不容緩,而訴訟卻是漫漫長路,兩者間的沖突如何化解?經過與法律援助處領導爭分奪秒的討論研究,律師果斷地提出了分步處理的方案——先由場地出租方也就是經濟合作社墊付A公司拖欠的工資和社保金,然後再由場地出租方向法院起訴求償,法律援助處為其提供免費法律幫助。部分員工提出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由法律援助律師代為提請仲裁。
    定下方案後,莫律師和江律師隨即投入到了馬不停蹄的工作中。兩位律師根據廣東省的法律、政策規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細心說服受援人,讓他們明白只有走法律途徑才是正道。總結這一過程,江律師說︰“整個工作的重點,就在于誠、信、勤、快、準——律師要時刻與受援人代表保持順暢的溝通,了解他們的想法、需求,並及時反饋。主動告知案件的進展和成績,讓受援人恢復信心、重拾希望。”
    在說服出租方(經濟合作社)墊付工資時候,部分合作社的村民擔心墊付工資後卻無法收回,會影響自己年終分紅,不願意配合工作。律師一遍一遍地奔走,依靠政府和村組織進行宣傳教育,同時也緊鑼密鼓地向法院申請以訴前保全的形式查封了A公司的所有財產,終于讓經濟合作社的村民免去後顧之憂,答應墊付了工人工資。“這是最得力的措施,”莫律師說道,“工人的情緒一下子就穩定下來了”。
    隨後,兩位律師及時提出了仲裁申請。2007年11月19日,黃埔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被訴人(A公司)支付申訴人劉某等215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1,626,726.30元,案件受理費17,987.26元由被訴人承擔。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A公司的資產已拍賣成功,出租方所墊付的工資及社保等費用全部收回,受援人的經濟補償金已收回87%並由法院發放給受援人。一場原本一觸即發的群體討薪事件,前後只花了1個多月的時間,終于較為圓滿地化解了。

    這樣的故事還有很多很多。
    據統計,在2008年,廣州律師承辦了14000多件法援案件,他們不計報酬,默默奉獻,用法律的力量實實在在地維護了社會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實踐公平正義作出了努力。廣州市律師協會每年均舉行年度獎項評選,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會員授予法律援助獎。
    眾所周知,法律援助並不能帶來多少名利,但付出和收獲的都是沉甸甸的人間真情。在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廣州律師不僅是對受援人進行知識的援助、能力的援助,更是對受援人進行信心的援助;他們不僅幫助執行法律,而且幫助傳播法律;他們是“授漁”,而不僅是“授魚”——不僅增強人的法律能力,更增強人們對法治的信心和信仰,為受援人撐起了公平正義的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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