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30年來,律師為促進我國改革開放、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起到了積極促進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師業務已涵蓋社會的各個行業與領域,擔任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也早已成為律師常規業務。至于誰是政府部門法律顧問第一人、政府部門最早從什麼時間開始聘請法律顧問等問題,現在已無法考證和確認。但目前能夠確定、一定以及肯定的是,2009年3月23日在廣州市政府例行常務會議上通過並于9月7日起試行的《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首開政府以規範性文件確定政府部門購買法律服務之先河。
采訪時間︰11月25日—29日
采訪對象︰廣州市司法局副局長黃永東
廣州市律師協會會長 王波
廣州市律師協會前秘書長 陳舒
廣州市市政府法制辦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李毅
廣州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 鄭則文
廣州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副處長 沈敏
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學進
廣東安道永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謝玲麗 張鈞

該《試行辦法》雖然只有十五條條款,但言簡意賅地明確了政府和常年法律顧問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對政府各部門常年聘請律師設置了準入標準。
該《試行辦法》雖然試用期只有3年,但它轉變的是政府30年的執政理念,顯示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堅定決心。
該《試行辦法》雖然僅為一個省會城市的地方規範文件,但足以表明律師的專業價值得到了政府的高度認可。
該《試行辦法》雖然僅為“試行”而已,但看上去卻依然很美。美麗之處不僅在于規定了“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和程序進行統一采購。”“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所需經費在其部門預算安排的經費中解決”,改變以往律師擔任政府部門法律顧問只停留在“社會效益”收益層面的窘境;有助于提高律師整體的社會形象,而且更主要的在于,政府認識到要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須要律師作為第三方參與,律師在經濟社會中的獨特作用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
基礎︰信賴源于對于律師工作的認可
廣州律師充分利用律師執業的獨特優勢,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豐富的執業經驗和優秀的法律技能,在參與訴訟活動和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中屢克困阻,為營造和諧廣州、促進民生福祉寫下光輝一頁,同時也為贏得社會與政府的認可和信賴打下了堅實基礎,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定紛止爭,及時、穩妥、有效地解決了多起大宗突發性事件,例如,2005年廣州市海珠城擋土牆坍塌事故中,殃及一幢面積達3300多平方米的7層海員賓館北樓倒塌,海員賓館經商租戶有300余人,周邊幾棟居民樓牆體也出現裂縫,被緊急疏散的居民們因正常生活受到極大干擾,情緒波動。廣州市律師聞訊馬上趕赴現場,展開工作,“送法上前線”,市領導當場接受了解決相關問題的法律咨詢意見和建議,包括︰對商戶提供免費公證、證據保全公證、制定賠償方案、進行樓宇建築安全鑒定、組織居民回遷。因對這一事故的處理及時、程序合法、效果顯著,各方利益得到平衡,迄今沒有遺留下任何後遺癥。又如,2006年為妥善解決爛尾地歷史遺留問題,百名律師協助政府承辦爛尾地搬遷補償補償公益案件,共為2436戶被拆遷戶提供服務,終結了35個爛尾地塊棘手歷史。而廣州律師在平息處理2007年“11•15群體事件”中的突出作用,更是得到中央、省、市領導的充分肯定。
律師行業為緩解政府信訪部門壓力,維護上訪群眾合法權益也做出了很大努力。2006年,廣州市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來訪群眾21399人次。此外,還開展了百名黨員律師大型法律咨詢活動,為6000多市民提供法律咨詢;及時穩妥處理了群體敏感案件89宗;在 2008年2月12日發生的一起上百人纏訪市中級法院信訪辦公人員事件中,律師憑借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合情合理合法地提供解決方案,進行大量的說服教育工作,緩解了審判部門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防止事態的擴大,及時平息了糾紛。
積極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民生作出了應有貢獻。目前,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共有483名志願律師,申請法律援助的困難群眾可以自己挑選滿意的法律援助律師。2007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2931宗,提供義務法律咨詢21307次,發放法律援助證510個,成功代理了李靈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以及“7•14”重大拐賣強迫婦女賣淫案等;積極為“3•16”泥頭車交通肇事案、齊二藥等重大社會事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條件︰律師具有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優勢
2007年底,廣州市市長張廣寧出席廣州市律師工作座談會,听取了律師代表對加快廣州市律師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同與會者研究進一步加強律師工作,研究如何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近年來,廣州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各級政府圍繞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在推進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但張廣寧在此次會上指出,當前廣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他認為,律師——具有精通法律、廣泛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熟知民意的優勢,是推動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構建法治政府的一支重要力量。他說,在司法局的領導下,廣州律師在推動法治文明、維護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不少律師受聘擔任市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重大活動的法律顧問,有的受聘為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有的還擔任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政議政。尤其是在處置“爛尾地”工作中,廣州律師從大局出發,不辭勞苦、不計報酬地為上萬名“爛尾地”拆遷戶提供法律服務,最終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了30多個爛尾地塊動遷群眾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在調處社會矛盾方面,廣州律師也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為政府分憂解難,調處了多起有重大影響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踐表明,律師工作做好了,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經濟管理的規範。張廣寧表示,下一步,市政府擬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主導、社會律師服務為補充的法律顧問制度,在一些政府行政部門試點聘請社會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引入更多的律師為大型經濟建設項目提供法律服務,委托律師來解決政府在行政中遇到法律的難點熱點問題。他要求市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抓緊落實好這項工作,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機制,確保這項試點工作扎實推進、取得實效。
此次會議為《試行辦法》的早日出台提供了極大的行政支持與保障
效果︰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和質量
律師是具備法律專業技能,能夠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律師不僅能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同樣能夠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法律事務,有利于促進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有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從政府系統內部來看。雖然各級政府的法制辦公室和政府各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都具有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能,是政府和政府部門在法律方面的參謀和助手。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管理事務的增多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進,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法制機構任務重、要求高與人手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借助外部社會力量,吸收社會律師參與政府法律事務,有著積極的意義。
受訪者分析,從以往的實踐來看,律師參與政府法律事務,能夠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決定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防範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法律風險,促進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如黃埔區等區政府聘請了常年法律顧問,重大的政府決策都向法律顧問進行咨詢;有的政府部門聘請律師協助審查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經濟專項合同等;有的政府和部門委托律師參與群體性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理工作,例如“海珠城廣場塌樓事件”、“爛尾地處置”和去年“ 11.15”事件的處理,律師的參與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總之,律師參與政府法律事務,是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政府引進律師服務,可以減輕政府法制機構人手不足的壓力,節約行政成本,降低法律和社會風險,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和質量。因此,有受訪者希望聘請了法律顧問的政府部門,一定要切實發揮好法律顧問的作用,否則會使如此具有突破性的制度安排成為一紙空文。
在談到《試行辦法》的實施可能出現的問題時,有受訪者表示,《試行辦法》對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而言既是對律師的規範,又是對律師權利的保障。受聘的律師在做市場營銷中要善待“政府法律顧問”身份,杜絕有損這一身份的行為發生;聘用法律顧問的政府部門需要甄別行政責任與法律顧問責任,防止出現把法律顧問意見當做推卸行政責任的托辭。對此有受訪者建議廣州市政府再將《試行辦法》進一步細化。
特別關注︰《試行辦法》摘要
第七條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時間在10年以上,在廣州市設有常駐服務機構;
(二)在廣州市的常駐服務機構必須具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三)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近3年來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工作的具體要求,規定附加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出具書面證明。
第九條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執業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品行良好;
(二)具有8年以上執業經驗;
(三)沒有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執業律師的主要工作範圍包括︰
(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擬定立法項目、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並提供法律論證意見;
(三)為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和論證意見;
(四)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洽談、簽約的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並代表市政府工作部門草擬、修改、審查重大經濟合同等重要法律文書;
(五)協助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六)辦理市政府工作部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本文刊發于《中國律師》2010年第1期)